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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0-04-29作者 :来源 :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 字体 :【加大减小】【打印】

2020年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及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国生物资源养护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渔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践行乡村振兴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强省重大部署,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渔港渔船渔民安全,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海洋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哲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简称省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向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简称省总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养殖渔船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他项目原则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三、管理目标

(一)所有应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泊休渔,切实做到“人上岸、船进港、网封存”。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违规禁用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

(五)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渔船管控措施,健全完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渔船管控长效机制。

(六)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管理制度

所有应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系统及山东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的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除经市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渔船外地市异地坞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地市停靠休渔;实行渔船停靠渔港备案检查制,原则上应当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如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暂时不能容纳本区全部渔船,则应当保证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或者钢质、玻璃钢材质渔船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基站的渔港。渔船船东应填写《2020年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单应于5月5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充分利用港口视频、射频监控、小目标雷达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各地坚持每日对停港渔船巡查,市支队和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凡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停靠的,一律视为违规,按规定予以处罚。

外地市渔船不得在我区港口停靠休渔,在巡查中发现的外地市渔船,要予以驱离,无法驱离的,禁止其离港并登记建卡,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将有关情况报市支队,由市支队根据情况协调有关地市渔业执法机构召回。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防范境外新冠肺炎情输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农外渔字〔2020〕1号)要求,严格落实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定点停靠上岸检查制度和船员动态每日报告制度。烟台市所有回国的远洋渔船,必须在指定的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码头停港。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区范围内进行,由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批准,并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市内跨县(市、区)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报市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并报省总队及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坞修合同上报到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总队直属支队,由省总队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并提出坞修起止时间和地点的建议后,报省总队批准,合同时限与建议时限不符的,以建议时限为准。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条转港上坞。县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异地坞修渔船申请经批准后,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附件2),并与船东签订《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限3日内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3日内返回应休渔渔港。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坞修船厂需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所在地省总队直属支队,省总队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5),书面通知渔船船籍港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渔船坞修往返期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由船籍港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管。严格执行渔船坞修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按照违规论处。

伏休开始前已经坞修但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应休渔渔船,也要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

(三)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各乡镇、街道办、有关单位及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健全上下统一联动、横向协作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敏感时段、重点海域、交界水域、重要渔场及渔港的执法检查,重点对异地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拖网改刺网”、“拖网改围网”、外地市及被有关单位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支队统一调配全市渔业执法力量,集中组织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及重点渔船的督导检查,适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各地要组织本辖区渔业执法力量,对辖区内海域、渔港开展交叉、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渔业执法机构间要加强执法协作,探索不同海域间交叉执法模式,确保执法海域全覆盖,案件交接无缝隙。

(四)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设立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港口),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违规渔船扣押点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的,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

(五)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的监管,联合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辖区内船厂开展执法巡查,船厂应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基本信息和修造状况。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对相关造船厂(点)予以处罚,涉案船只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六)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重点对渔船的捕捞行为、渔具渔法、证书证件、身份标识、定位终端、船员配备、安全救生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实施综合处罚,严格按照省厅《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鲁农发字〔2020〕15号)规定及附件《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执行。对特殊渔船违规的,按照“情节严重”情形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有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在做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填写《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告知书》(附件6)一并送达。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2020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列入黑名单,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从事捕捞作业的,每被查扣一次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无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按最高时限扣押,伏休期间禁止离港。

(七)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按照省厅伏季休渔方案规定,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鲁海渔〔2018〕102号)规定。对因伏休期间被外省抓获、全国或全省联合交叉执法检查查获的违规渔船也应列入“黑名单”。各地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渔船名单,于结案后下月5号前逐级上报省总队予以核准。伏休结束后,省厅将组织对这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八)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加强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线索复杂、案情重大或情节疑难等案件,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全方位运用案情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协同处置。在重点时段、环节和区域,联合开展海陆执法专项行动,联勤联动、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或海警部门依法处理,切实做到及时依法移送。

(九)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执法案件一律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要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对包括现场检查(勘验)、随机抽查、调查询问、查封扣押、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重要执法活动和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作为证据资料随同案卷一起归档,切实做好音像记录归档和结果运用。

(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省厅、市局对群体性违法违规、破坏渔业资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督办案件办理时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初步调查结论一般不超过5天,办结时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责任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交通、海事、综合执法等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4月25日前,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及时与辖区内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5月1日12时后,要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船船东签订《2020年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7)留存备查,同时摸排外地市渔船在本辖区停靠情况。5月5日前填写《2020年长岛综合试验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附件8),连同外地市渔船情况一并报市支队,同时完成伏季休渔管理系统的核实登记工作。停靠港口名称的填写要规范,要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公布的渔港目录为准。对因各种理由停靠外地市的渔船,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制召回。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未按时上报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或存在漏报、瞒报情况的,将在烟台市海洋渔政执法微信群内通报,5月10日仍未上报的,市局将予以通报。同时,省厅、市局将派出工作组对未按时上报的地方进行督查5月5日前各地将本辖区违规渔船扣押点(不少于1个)报市支队,并定期组织开展渔港、海上及市场的执法检查,对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等场所发生的涉嫌涉渔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落实监管责任。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主动联合辖区内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交通、海事、综合执法等力量,加强近岸水域、渔港码头、船厂、水产品市场(加工企业)、水产品运输车辆、沿海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等行为。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成立监控专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等系统,强化渔船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对省、市渔政执法微信群内通报的涉嫌违规渔船和发生违规出海、卸货等现象的渔港码头进行调查核实并即时反馈。加强对被扣押、拖网改刺网或围网、大马力冷冻、往年多次违规、专项(特许)捕捞、去年被省或市通报以及捕捞辅助渔船的重点监管。对实施“软扣押”渔船,必须押回船籍港看管;对拖网改刺网或围网渔船,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要求改造;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批准出海前10日内在重点渔港、码头或集中停泊点张榜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对大马力冷冻渔船,重点检查渔船是否船证相符等信息;对其他重点监管渔船,要逐艘核实、拍照建档,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和随时抽查。

在休渔开始之前,要将辖区内外地渔船全部清出我区管辖海域,休渔期间严禁外地渔船在我区海域内捕捞、停港、卸货行为。要重点加强对定置网场管理,5月1日12时前,要按照定置网场的坐标进行全面清查,定置网具要全部上岸并按规定集中存放,对未按规定时间起网上岸或者伏休结束前提前挂网的定置网业主应当严肃处理。要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协作、联合执法。要摸清辖区内水产品市场分布情况,落实专门人员,明确监管责任,严厉查处销售违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坚决制止违法捕捞水产品上市交易,尤其要防止幼鲅鱼上市交易造成的严重负面影响。

(二)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休渔秩序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负责全区伏季休渔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适时组织全区范围的海陆专项执法行动,对重点监管渔船实行专项执法检查,并做好与外地市沟通协调;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负责督导辖区内伏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交叉、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抓好海上违法违规渔船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休渔管理机制,压实管理责任,执行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管控力度,严格督导检查,取一切有力措施,确保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创新宣教方式,提升守法意识。要在主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手段,结合发放《致全区渔工渔民的一封信》、张贴通告标语、召开座谈会、上船入户等形式,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渔民遵纪守法意识。

(三)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要充分发挥渔船渔港动态监控、近海海域雷达监控、射频识别和渔港视频监控等系统的效能,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所有执法船舶定位系统(北斗)要保持24小时开启(市局将不定时抽查);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伏势,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监管措施,确保伏休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健全伏休举报机制,充分发挥中国渔政举报信息平台作用,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究”,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落实执法协作机制,提升执法实效。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加强与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经济发展、交通、海事、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实施海陆联动、层级协作,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横向综合管理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行动,严厉打击组织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行为,切实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六)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区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于9月5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总结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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