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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县申报省级以上海洋牧场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10-27作者 :来源 :长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加大减小】【打印】

长岛县申报省级以上海洋牧场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海洋牧场建设管理,根据海上粮仓省级海洋牧场认定标准,结合我县海洋牧场建设实际,特制定申报省级以上海洋牧场(以下简称申报牧场)实施意见。

第一条 海洋牧场是指在一定海域内,采用现代海洋工程技术,利用海洋生态和生物环境,有计划的进行渔业资源增殖和管理而形成的人工渔场。按照海洋牧场建设方式、产业功能和主要特色,具体划分为投礁型、游钓型、底播型、装备型、田园型五种类型。

第二条 申报牧场创建主体以具有一定规模的渔村集体企业和渔业合作社为优先考虑对象,具有一定实力、经营业绩好的其他企业也可申报。申报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牧场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国家级不低于500公顷),建设质量经验收合格。

第四条 申报牧场按照《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综合管理推动海洋牧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7号)的要求,符合相关海域使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且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权属清晰,用海满一年。

第五条 申报牧场的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海域资源保护及管理、生产、质量、营销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 申报牧场应设施设备齐全,海上监控、监测及陆上配套设施建设须符合省级海洋牧场认定标准,配有专业管理团队,建有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机制,未发生过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申报牧场资源开发合理,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可控,单位生产效益较高。

第七条 申报牧场渔业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生态效益达到设计要求;水质、海底沉积物质量达标;海面清洁,配有垃圾收纳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八条 申报牧场的海域要有详实的本底资料。建设单位在申报前应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海洋牧场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且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通过专家审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获核准,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未通过审查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获核准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牧场实行报备、评审和批准程序,即有意申报省级海洋牧场的建设单位提前将申报材料送主管部门排序,主管部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按排序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省级以上海洋牧场:

1.不符合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和长岛县海域使用规划的;

2.海域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界址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

3.海域经营管理未满一年的,实际性年投入不足500万元的(以影像资料和相关发票为依据);

4.未获得市级休闲渔业基地的;

5.建设单位投资意愿不强烈,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不明确,不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承担能力的;

6.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监管及落实。

上一条:长岛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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